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现将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推动学科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科技发展需求紧密衔接,保障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以下简称“审核”)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法审批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行政行为,包括周期性审核、动态调整、自主审核、超常布局审核四种方式。

第三条​ 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供支撑。

第四条​ 审核工作严把质量关,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每3年修订一次)。

第五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筹全国学位授予单位布局,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区域规划,学位授予单位优化自身结构,形成国家、地方、单位协同联动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章 周期性审核

第六条​ 周期性审核每3年开展一次,包括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增设学位授予点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

第七条增设学位授予单位以高等学校为主,国家重点领域急需学科可依托高水平科研机构增设。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不再增设学位授予点。

第八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需制定本地区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明确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按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程序推进,建设期不少于3年。

第九条​ 增设学位授予单位须配套相应级别学位授予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博士学位授予点以专业学位为主。

第十条​ 周期性审核程序:

  1. 单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
  2. 省级组织专家审核(博士层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复审);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准。

第十一条​ 因机构调整需跨单位转移学位授予点的,新单位须满足师资、条件、评估等要求,获批后原单位学位点撤销。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支持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撤销与增设学位授予点,总量平衡,增设数量不超过撤销数量。 第十三条​ 自主调整单位需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备案;省级统筹增设学位授予点需符合国家调控要求。

第十四条​ 动态调整每年3月31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自主审核

第十七条​ 自主审核单位可按需增设或撤销学位授予点,审核结果直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 硕士自主审核单位:以专业学位为主;
  • 博士自主审核单位:可增设交叉学科等目录外博士学位点。

第二十条​ 自主审核单位须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审核标准,每3年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议。

第五章 超常布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超常布局审核针对国家急需领域快速增设学位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即时启动。

第二十四条​ 重点领域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专家组成员需包含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八条​ 增设满3年的学位授予单位须接受复核;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将被暂停增设资格。

第三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若存在经费保障不足、学风建设不力等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限制其审核权限。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学位点的单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读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全部博士或硕士学位点后,相应层次学位授予资格同步撤销。

第三十五条​ 军队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0日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条款说明
  2. 政策解读与常见问题答疑

(注:以上为政策文件框架性调整示例,实际发布需严格遵循公文格式规范,并经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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