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条例自1988年3月3日起执行,并于2014年7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总则

  1. 目的与意义: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而制定。
  2. 定义与任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 参与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考试机构

  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现为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其职责包括制定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和协调各省工作、审批开考专业等。
  2.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3. 地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工作和考籍管理等。
  4.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负责参与命题、评卷及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等。

三、开考专业

  1. 新专业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论证后报全国考委审批。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2. 开考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有符合规定的主考学校、有专业考试计划及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等。

四、考试办法

  1.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2. 考试计划: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3. 报考与免考: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除受限专业外),已取得高等学校学历的人员可按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五、考籍管理与毕业

  1. 考籍管理:应考者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转地区或转专业者,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2. 毕业条件:应考者需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且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方可取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并授予相应学位(符合学位条件者)。

六、社会助学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并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确保了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AI教育新闻网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分享到: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