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目的: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教育实际,制定学籍管理办法,维护学籍与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保障学校声誉。
第二章 转学、转专业的原则
- 政策执行:严格遵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 转学条件:需在同一形式、同一层次和成人高考录取同一分数段间进行。
- 转专业流程:学生申请→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 时间限制:转学、转专业均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受理。
- 审批与责任:未经审核批准的转学、转专业行为无效,责任自负。
- 课程衔接:转入后,相同课程成绩有效,缺课需补修。
- 转专业次数: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且不得转回原专业。
- 费用处理:学杂费补退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办理细则
- 办理时间: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每学年第一学期中期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 转学细则:
- 学生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 转出、转入学校成教管理部门及校一级审批。
- 转出学校以公函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 需附相关材料(如转入学校意见、外省转入需转出省意见、学生申请、录取名册复印件)。
- 转专业细则:
- 学生申请(在职需单位意见)。
-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 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 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 解释权:本办法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 效力: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 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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